一、申请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
(三)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回迁安置合同书》或回迁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房屋面积占回迁房屋面积20%以下的需要提供交款凭证,在签订协议后多层3年之内办理,高层在4年之内办理。
(四)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的房屋作抵押,应先办理共有证或进行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后方可抵押)。
(五)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以担保人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二、贷款额度、期限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购买回迁房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合同书》中应补给开发商的差价额。
(二)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要件
1、《回迁安置合同书》或回迁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1份。
2、拆迁房屋面积占回迁房屋面积20%以下的需要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房款全部交清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五)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六)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原件,复印件1份(信用卡除外)
(七)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八)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九)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四、贷款还款方式
(一)委托银行代扣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次月开始,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存折内,如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二)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由单位财务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还款。
(三)柜台还款:如果借款人因故错过了正常的还款期限造成逾期的,可持银联卡或现金来中心柜台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