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实质是以民间借贷为包装的诈骗行为,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的明显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提高借款金额、索债。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用户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恶意提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假扮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
索债行为: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对被害者及其相关亲属的财产的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