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银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申领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合法地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申请表随附的《中银信用卡会员/申请人个人隐私保护承诺》的约定对乙方资料保密。
第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三条
乙方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和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附属卡持卡人不满18周岁的,乙方应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中银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使用
第五条
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第七条
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乙方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偿还因使用信用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
第十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电话或柜面挂失办妥均为有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信用卡,自动为乙方续制卡片并按规定计收年费。
利息和收费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核准销户申请前,乙方仍应承担自申请销户日起45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项下的一切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中银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信用卡各收费标准请参见申请表载明的收费表。
第十六条
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甲方按照超出部分的5%加收超限费。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对帐单及查款
第十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印送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
第十八条
乙方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二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乙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自动还款。若选择自动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乙方须缴纳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并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其欠款。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附责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贷记卡章程》、《中银信用卡使用手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如《中国银行贷记卡章程》、甲方收费项目、标准和利率发生修改、变化、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甲方对外公布后即时自动生效,本合约相关内容视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对外公布的方式为:中国银行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对账单或信函等。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