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原则。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层次,出台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一是明确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在财政补贴与奖励、税收优惠、同业拆借、再贷款等方面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同等待遇,降低其经营成本,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其他部门辅助监管。政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在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银监部门在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经营的合规情况、业务开展、防范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在合法经营上监管。三是明确监管规则。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无结算业务,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单个放贷人的风险不会传导扩散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对于放贷人的监管可以实施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不干涉其具体业务经营,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贷款收支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对社会公开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