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仍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