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规定称,若单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应进行备案。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