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如果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前期利率没有超过24%,借贷双方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可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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