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2、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根据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也就是不可以搞高利贷。
4、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5、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