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使用配偶的信用卡,信用卡通常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借给他人使用是违反使用合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扩展资料可以为配偶办理信用卡附属卡进行使用。 附属卡是相对于主卡而言的,每个开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想要申请各银行信用卡附属卡需要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或子女拥有本行的主卡信用卡,且申请人年龄需要在16周岁以上。主卡、附属卡可以同步申请,直接在申请时勾选附属卡一栏就可以。如果主卡已经下卡,由主卡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附属卡的申请:信用卡主卡人通过发卡行官网下载或前往网点领取申请表,填写主卡卡号、副卡栏位资料,主卡人及附卡人分别在主卡与附属卡签名栏中签名。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附属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