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中的说明,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同时,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由此可知,并不是所有商业保险都可以抵扣个税,只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才可以抵个税。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